桃園市李姓婦人有5名兄姐,母親多年前過世,父親已80多歲,沒工作也沒能力養她,且李婦中度智障、雙眼視力幾近失明,無工作和謀生能力,去年摔傷後住進護理之家。今年1月,李婦丈夫也因摔傷無法工作,無力拿出養護費,她以兄姐應該負擔她的扶養費,向法院聲請5兄姐每月給她1萬4千餘元。法院審理時,5名兄姐都喊窮,4名姐姐說,嫁人後名下均無財產、夫家生活也不算太好,有的在領國民年金、還要繳房貸、有子女要養、在申請低收入戶等。哥哥也表示,照顧重症父親20多年,經濟負擔沈重,太太得癌症,無法工作賺錢,2年前家中失火,貸款買家具,現在還欠錢,無力負擔妹妹的扶養費。法官查詢5人財產資料,確認3人名下無財產,另2人所得不高,只有現住的房子較值錢,且還有貸款,家境並不寬裕,法官以5名兄姐對妹妹有「生活扶助義務」,但以不犧牲自己生活為原則,認定5名兄姐經濟狀況均屬拮据,裁定酌減為每月共同負擔8500元。

李姓婦人生活陷入困境,桃園法院裁定5兄姐要負擔扶養費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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